(2017)湘130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敏与成姣辉、娄底市姣姣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成姣辉,娄底市姣姣商贸有限公司,黄伟洪,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陈敏,男,汉族,1985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成姣辉,女,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娄底市姣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涟滨办事处九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成姣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伟洪,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成建华,男,汉族,1951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娄底市姣姣商贸有限公司、成姣辉、黄伟洪、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因娄底市姣姣商贸有限公司、成姣辉、黄伟洪、成建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案尚在审理中,该案的娄星区人民法院的(2016)湘13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尚未取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跃辉审 判 员 邓文彩代理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