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廖生花、刘馨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廖生花,刘馨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94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廖生花,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执行人刘馨玮,女,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生花、刘馨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生花、刘馨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生花、刘馨玮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