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正彪、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正彪,赵建军,山东联亿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64号申请人:叶正彪,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赵建军,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山东联亿重工有限公司,住阳谷县聊阳府路祥光生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494227319Q。法定代表人:张文成,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富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87190353X。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经理。申请人叶正彪与被申请人赵建军、山东联亿重工有限公司、山东联亿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的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建军、山东联亿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正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建军、山东联亿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