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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盛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盛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盛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美,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612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成都盛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静康路分理处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