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柳晓刚、陈子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晓刚,陈子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柳晓刚,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陈子根,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柳晓刚与被告陈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9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陈子根归还原告柳晓刚借款本金14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的四倍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子根涉案众多,被执行人陈子根名下坐落绍兴市袍江金都公寓32幢3单元405室的房产以及浙D×××××、浙D×××××、浙D×××××的车辆,已被本院(2017)浙0602执196、271号执行案件轮候查封,但因非首轮查封,且车辆未实际查控而暂无法处置,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为柳晓刚与陈子根,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实际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2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