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600号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安定东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坤,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XX****XX。被告曹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隆县兴隆镇佳兴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9XX****XX。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楚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