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8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赵长均与饶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均,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8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长均,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饶君,男,1984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长均与被执行人饶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23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121.1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后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已查找到的1771.67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长均。同时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学军审判员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芯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