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童贻与武汉市唐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金马铠旋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童贻,武汉市唐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金马铠旋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535号原告:吴童贻,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园,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唐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朱光全,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金马铠旋家居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口北大道21号A区18-4。法定代表人:肖凯旋,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童贻诉被告武汉市唐人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金马铠旋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罗守俊人民陪审员 何若南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