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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莉与刘志恒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刘志恒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189号原告:徐莉(曾用名徐其琼),女,生于1985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被告:刘志恒,男,生于1984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原告徐莉与被告刘志恒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徐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莉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莉负担。审判员  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