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大震与梁继忠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209号刘大震,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城内。梁继忠,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贾庄。刘大震申请梁继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5民初162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大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5民初16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妹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