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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与秦明友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秦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0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杨承保,局长。被执行人秦明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国土资执罚[2016]23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称,被执行人秦明友未经批准,2015年10月开始擅自占用宣州区水东镇南阳村某组集体农用地2.87亩(其他林地0.64亩,水田2.23亩),不符合水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家具厂建设,已建成厂房585.66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230.8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秦明友退还非法占用的水东镇南阳村某组集体农用地2.87亩(1911平方米);2、拆除秦明友非法占用的水东镇南阳村某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585.66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230.85;3、对秦明友非法占用的水东镇南阳村某组集体农用地2.87亩(1911平方米)处以罚款,0.64亩林地(42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肆元整(¥5124.00),2.23亩水田(148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叁万柒仟壹佰元整(¥37100.00);合计罚款额为人民币肆万贰仟贰佰贰拾肆元整(¥42224.00)。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秦明友仍未履行。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宣国土资执罚[2016]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国土资执罚[2016]23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宣国土资执罚[2016]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宣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洪贵冬审判员  丁太玲审判员  魏轶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