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美兰与晋宗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兰,晋宗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13号原告:王美兰,女,汉族,1957年6月10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晋宗金,男,汉族,1948年6月14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兰诉被告晋宗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王美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美兰负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