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孙义中、范恒、赵好利、高文才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义中,范恒,赵好利,高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618号被执行人:孙义中,男性,汉族,1991年01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范恒,男性,汉族,1997年07月07日出生,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赵好利,女性,汉族,1994年0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高文才,男性,汉族,1992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孙义中、范恒、赵好利、高文才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