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6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丹丹、李文龙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丹,李文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968号原告王丹丹,女,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袁顺灼、许愿,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龙,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左国贞,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留成,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原告王丹丹诉被告李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丹丹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丹撤回对被告李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王丹丹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郭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召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