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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6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丹丹、李文龙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丹,李文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968号原告王丹丹,女,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袁顺灼、许愿,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龙,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左国贞,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留成,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原告王丹丹诉被告李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丹丹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丹撤回对被告李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王丹丹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郭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召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