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18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告:任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李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