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罪犯姚雨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796号罪犯姚雨东,男,1997年1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宽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雨东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长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姚雨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1年11月11日至2011年11月19日,被告人姚雨东先后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长春市双阳区内多个网吧内,将被害人从网吧叫出,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被害人的手机、现金等财物,总价值973元,部分物品无法作价。被告人姚雨东参与抢劫四次。2、2013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姚雨东在长春市双阳区红歌KTV旁被害人付某某开的烧烤店敲门,被害人付某某告知不卖烟,被告人姚雨东找到他人手持木棒将烧烤店玻璃杂碎一块后逃跑,被害人付某某持铁链追赶,被被告人姚雨东及同案打伤,被害人付某某为轻伤。3、于2013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姚雨东被纠集在本市双阳区郭家转盘,伙同他人持砍刀、扎枪等凶器将被害人刘某扎致轻伤,朴某某轻伤。被告人姚雨东系坦白、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数罪并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五监区参加一线开刀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获得考核积分18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姚雨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雨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