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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忠与韩成军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韩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7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男,1958年11月5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韩成军,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榆树市人,个体,现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与被执行人韩成军劳动报酬一案中,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还应告知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周  欣  立审判员 李  建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