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7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安徽嘉沣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嘉沣物流有限公司,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7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嘉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琥珀山庄。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九华山。被执行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嘉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4日依法委托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房屋。但经过二次公开挂牌转让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安徽嘉沣物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以第二次公开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嘉沣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嘉沣物流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安徽嘉沣物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嘉沣物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