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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敖江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敖江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东路暨阳玫瑰房城18栋。法定代表人王彬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敖江南,男,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502民初284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敖江南在银行的存款2285.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