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军公民身份号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802执261号被拘留人:王建军公民身份号码:×××4578本院在执行衢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建军、胡雪艳(2017)浙0802执26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建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