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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金卓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卓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84号申请人山东金卓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来凤街北首。法定代表人:贺玉婷,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纬四路北。法定代表人:方瑞,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夏津农商银行账号9140114040142050007062内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