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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德新与王国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新,关文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国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20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德新,男,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关文志,男,满族,住长春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18号鸿城国际花园小区3号楼102号门市1-2层。负责人:刘海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起越,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国臣,男,汉族,住四平市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新诉被告关文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国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新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德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李德新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红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