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颜道华、金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道华,金克平,向勋青,龙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颜道华,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被执行人金克平,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被执行人向勋青,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被执行人龙国军,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25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6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颜道华与被执行人金克平、向勋青、龙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克平、向勋青、龙国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426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朱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