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林诉平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林,平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923行初5号原告王庆林,男,1956年4月20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邱康凌,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方俊,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坤(特别授权),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林诉被告平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平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林负担。审 判 长 杜 云人民审判员 王心会人民审判员 毛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