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新疆福润德搜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新疆福润德搜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32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荣,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福润德搜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赵润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新疆福润德搜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267.98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9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及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5217.98元,合计5242.9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唐 楠审 判 员 卢 敏人民陪审员 杜育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