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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7051彭夫良与孙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夫良,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7051号原告:彭夫良,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孙浩,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彭夫良诉被告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9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孙浩给付原告彭夫良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16年12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履行,被告另需向原告给付违约金5万,且原告可就未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房产、土地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查询车辆无可供执行车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