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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与郑从波、吴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郑从波,吴志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8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883264172H,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15号。负责人:张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兵,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职工,住湖北省宣恩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从波,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吴志英,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与被告郑从波、吴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