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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延武、范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武,范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武,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泽军,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武与被执行人范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宗 帅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桂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