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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殿喜与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永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殿喜,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永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338号原告:方殿喜,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782511-2法定代表人:王如福,职务:经理。被告:杨永胜,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方殿喜诉被告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永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1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领工人在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毛堌堆北街中心社区干活。所建的工程3号楼、4号楼、9号楼、10号楼四座楼的木工活都是原告领工人做的,当时工程因琐事停工,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还款,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认为,原告方殿喜所诉被告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殿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