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良长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良长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良长,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良长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某、人民陪审员艾如春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姜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良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叶良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办理了6228xxxxxx信用卡,截止到2016年1月透支该信用卡本金76260.24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2016年4月12日向叶良长62×××15的卡邮寄下达催收通知书,叶良长一直没有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本金。2016年9月23日15时许,叶良长被抓获归案;2017年2月16日,叶良长已还清欠款人民币95047.76。该院以被告人叶良长犯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叶良长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叶良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申办了卡号为62×××15的信用卡。2014年,叶良长将信用卡借给叶某使用,让其代为还款。叶某将信用卡透支得来的钱用于叶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常开支,一直正常还款至2016年1月,由于公司资金链断裂,就停止还款。该行多次电话联系叶良长,叶良长多次拒接电话。该行便于2016年3月28日、4月12日、9月22日向叶良长邮寄催收通知书,叶良长仍未还款,且变更住址未通知银行。截至2016年9月,叶良长累计欠该银行本金76260.24元。2016年9月23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对叶良长涉嫌信用卡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2月16日,叶良长偿还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透支款、利息及滞纳金共计95047.7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叶良长持信用卡透支后,他们多次对其进行催收的事实;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借叶良长信用卡使用的情况,欠款后银行催收的情况的事实;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他使用叶良长信用卡的相关情况;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叶良长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叶良长系被抓获归案;6、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证实了被告人叶良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的事实;7、信用卡逾期透支催收函及催收详单,证实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多次向被告人叶良长邮寄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情况;8、被告人叶良长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良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良长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叶良长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良长案发后已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的全部透支款本息,取得了该行的谅解,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良长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良长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艾如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