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5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与彭焕刚、高喜荣、黑龙江省海林农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彭焕刚,高喜荣,黑龙江省海林农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267号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692265-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珠江路043号。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单位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娟,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琬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焕刚,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农垦社区。被告:高喜荣,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农垦社区。被告:黑龙江省海林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3731264413B,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农场。法定代表人:孔令波,该场场长。被告: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68029163X8,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中融国际大厦27-28层。法定代表人:魏成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蕾,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诉被告彭焕刚、高喜荣、黑龙江省海林农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405.00元,减半收取计702.50元,由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负担。审判长  宋长文审判员  翟福生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