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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庞宏作与方礼寨、梁天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宏作,方礼寨,梁天平,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567号原告:庞宏作,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方礼寨,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原住南宁市邕宁区,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梁天平,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壮族,公司总经理,住南宁市邕宁区,第三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港大道188号卓尚滨江名庭3栋302房。法定代表人:黄海光原告庞宏作与被告方礼寨、梁天平,第三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宏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吓保人民陪审员  黄庆阳人民陪审员  陆明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