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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波与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066号原告:杨波,男,汉族。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波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换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