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兵犯盗窃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03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兵,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于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自贡市大安区。2005年7月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4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川0304刑初4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作案工具改刀两把、自制开锁工具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兵撤回上诉。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4刑初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龙跃审判员 徐文忠审判员 樊成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馨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