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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尊光与陈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尊光,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徐尊光,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陈林,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53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徐尊光与陈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廉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