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4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钦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0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二界岭乡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9335636-4。法定代表人陆建源。被执行人钦敏,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敏买吗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1332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钦敏主动履行案款人民币40000元,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2、查封了被执行人钦敏名下的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长广小区康居苑4幢1-101房产,因双方在积极协商处置本案,故未予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40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