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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顾忠国、林朝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忠国,林朝霞,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966号申请人:顾忠国,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47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申请人:林朝霞,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47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世界花园欧洲一条街副二楼(铜官山区金口岭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郑天生,机构代码:054841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忠国、林朝霞与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金文审 判 员  陈坦文代理审判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