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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罗广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罗广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173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所在地:珲春市靖和街新安路340号。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蔷,该公司清欠办职员。被告:罗广军,男,住祥林公寓2单元407,联系方式:1390447****。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广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路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雁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