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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韩廷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韩廷栋,王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耿烨,行长。被执行人:韩廷栋,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桂芬,女,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韩廷栋、王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廷栋、王桂芬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2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