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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孔春霞与金国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春霞,金国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3民初1084号原告:孔春霞,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6日,住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金国正,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5日,住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孔春霞与被告金国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国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春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国正偿还孔春霞垫付的车辆保险费2958元;2、诉讼费用由金国正承担。事实与理由为,2016年5月9日,原告给被告的×××号吉利轿车垫付车辆保险费2958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无奈依法起诉,判如所请。被告没有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1份,记载保险费为1085元;2、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副本)1份,记载保险费为1873.35元;3、原告给被告所发手机信息截屏3页。2017年1月8日原告给被告发的内容为”金老板你好:不知你为啥不接电话,就这笔保费我不知道给你打了多少次电话,你一直说过几天给,到现在还没给,这两天电话也不接了,不知你是什么意思?你给个痛快话,这两天能不能给”,被告答复:”工地算账,还没接(结)到钱,到我账留(就)给你电话,不好意思”,原告又发:”不管怎样,年前一定要给过”,被告答复”年前一丁(定)能给过”。1月26日原告给被告发的内容为”金老板你好:你的账到了吗?不是说好的年前一定给过吗?”,被告答复:”我还等着哪,发卡号过来”,原告发了自己在信用社的卡号,被告回复”知道了”。1月27日,3月5日原告又给被告发的两个催款短信。上述3份证据,由于被告既未书面答辩,又未出庭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9日,原告给被告使用的×××号吉利轿车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1085元,机动车商业保险费1873.35元,合计垫付2958.35元。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原告出具保险单和短信截屏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约定垫付车辆保险费及欠款事实,由于被告放弃抗辩权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反驳,本院认为二人之间存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垫付约定,原告已实际垫付,被告应履行义务,偿还垫付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国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孔春霞保险费垫付款29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国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