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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泸州商业步行街市府花园业主委员会、周治孝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商业步行街市府花园业主委员会,周治孝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商业步行街市府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泸州商业步行街市府花园小区内。负责人:杨必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治孝,男,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上诉人泸州商业步行街市府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府花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周治孝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以公开听证形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泸州商业步行街市府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杨必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影,被上诉人周治孝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市府花园业委会上诉称,一审判决将周治孝的侵权行为认定为认知水平且不具有故意,周治孝在本小区内张贴告示对市府花园业委会影响范围有限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周治孝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市府花园业委会一审中诉请:1.判令周治孝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为市府花园业委会恢复名誉;2.判令周治孝赔偿市府花园业委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3.诉讼费由周治孝承担。原审认定:市府花园业委会于2013年7月16日成立,2014年1月3日在泸州市江阳区xxx街道办备案。其后市府花园小区物管公司质疑市府花园业委会成立的合法性,双方为此产生民事纠纷并诉至法院,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市府花园业委会系合法成立。2016年8月下旬,周治孝在市府花园小区内多处张贴其制作的告示,告示内容包含“不合法的业委会”、“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用不合法的手段骗来的”。市府花园业委会认为周治孝的行为已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对于以上事实,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录音资料、告示张贴现场照片足以证明,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审认为,市府花园业委会系依法成立,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周治孝主张市府花园业委会起诉业主需业主大会授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周治孝在市府花园小区内所张贴告示包含的“不合法的业委会”、“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用不合法的手段骗来的”等内容,虽与事实不符并措辞不当,但应认为系周治孝在其认知水平上对业委会是否合法进行的评判,主观上不具备侵害市府花园业委会名誉权的故意;其次,周治孝在本小区内张贴告示的影响范围有限,且市府花园业委会持有其合法成立的手续和人民法院确认其合法性的判决书,对于业主的质疑易于澄清,该告示的影响力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因此不能认定影响了公众对市府花园业委会的社会评价。据此,周治孝的行为不符合侵害市府花园业委会名誉权的法定条件,对于市府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泸州商业步行街市府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泸州商业步行街市府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被上诉人周治孝在二审中举证《市府花园业委会筹备组成员工作职务一览表》,《召开市府花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公告》、《市府花园业委会表决公告》、《市府花园业委会委员欠水电气费名单》、泸州滕王阁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市府花园业主《委托书》,证明市府花园业委会成立不合法。市府花园业委会质证认为上诉人是依法成立的,且得到了江阳区人民法院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的确认。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能够反映本案的基本事实状况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从周治孝在市府花园小区张贴告示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认为市府花园业委会成立程序不合法,不能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支持泸州滕王阁物业管理公司继续为市府花园小区业主服务等内容,虽然其中用了“不合法手段骗来的”表述,但整体内容只是反映了周治孝作为业主对业委会成立程序的法律认知问题和对花园小区管理事务的个人主张,并无诽谤侮辱的意思表示,不具备侵犯市府花园小区业委会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市府花园小区业委会主张周治孝侵犯其名誉权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泸州商业步行街市府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