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红、韩明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军红,韩明鸽,王红涛,王花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670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红,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韩明鸽,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生,住汝州市。系李军红配偶。被告王红涛,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生,住郏县。被告王花利,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住郏县。系王花利配偶。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军红、韩明鸽、王红涛、王花利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收取300元,由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俊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子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