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6154江阴市凯腾橡塑有限公司与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凯腾橡塑有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6154号原告:江阴市凯腾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1005738T,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新街村(张家桥路口)。法定代表人:沈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9326070W,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亮,该公司员工。原告江阴市凯腾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腾公司)与��告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凯,被告鑫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鑫辉公司给付货款116694.50元;2、判令鑫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起,他公司(供方)与鑫辉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由他公司为鑫辉公司提供合同货物,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和总货款。合同约定交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180日内付款,需方如逾期未付款,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鑫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拖欠他公司货款。他公司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按鑫辉公司的���单如期将货物送至鑫辉公司。从2016年7月份至2016年8月份货款合计142180元,鑫辉公司拖欠货款116694.50元未付。他公司多次要求鑫辉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但鑫辉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他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凯腾公司将第2项诉讼请求予以放弃。鑫辉公司承认凯腾公司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凯腾公司将第2项诉讼请求予以放弃,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鑫辉公司承认凯腾公司的第1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凯腾橡塑有限公司货款11669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元(江阴市凯腾橡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凯腾橡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