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杨万武、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武,夏军,何发芝,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黄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万武,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夏军,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发芝,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私营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13914849W法定代表人,何发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永荣,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杨万武、夏军与被告何发芝、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黄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的房地产(证号20070302、20120344、20120345),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