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斌与被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洁美鑫洗浴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斌,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洁美鑫洗浴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868号原告王建斌,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洁美鑫洗浴中心。经营者曲涛。原告王建斌与被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洁美鑫洗浴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建斌诉称,原告于2016年10月中旬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原告和同事因工作发生口角,被同事用开水烫伤左脸、右臂内侧、颈部等部位。由于原告未带钱且家在郊区,烫伤情况紧急,故向被告借资去医院治疗,但是被告并未借给原告,也未将欠付原告的工资支付给原告。原告又要求故意伤害原告的同事承担医疗费,遭到拒绝,故原告只买了烫伤药材喷剂对伤口进行了简单处理。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以原告在店里打架为由,告知原告被开除了,同时扣除了原告的工资。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011元,押金200元;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500元,共计271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建斌起诉“洁美鑫洗浴”该主体名称错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人民陪审员 李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