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760号原告:周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霄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