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均、张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均,张攀,张志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均,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名山县人,住四川省名山县。被执行人:张攀,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张志豪,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王均申请执行张攀、张志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均申请执行标的26600元,申请执行人王均于2017年6月9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