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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薛卫良、薛琴娣等与宜兴市屺亭街道办事处、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卫良,薛琴娣,薛琴芬,雷顺娥,宜兴市屺亭街道办事处,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031号原告:薛卫良,男,汉族,住宜兴市。原告:薛琴娣,女,汉族,住宜兴市。原告:薛琴芬,女,汉族,住宜兴市。原告:雷顺娥,女,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英(受薛卫良、薛琴娣、薛琴芬、雷顺娥的共同委托)。被告:宜兴市屺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被告: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裴焕良,该单位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询。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卫良、薛琴娣、薛琴芬、雷顺娥与被告宜兴市屺亭街道办事处、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卫良、薛琴娣、薛琴芬、雷顺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薛卫良、薛琴娣、薛琴芬、雷顺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卫良、薛琴娣、薛琴芬、雷顺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薛卫良、薛琴娣、薛琴芬、雷顺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国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