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淑萍与吴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淑萍,吴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4904号原告:谭淑萍,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辉,男,1976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淑萍与被告吴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第××号《房屋买卖合同》,将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2.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1日起按每日3835元(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房屋过户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以3835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0元,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070000元。因近期涉案房屋暴涨了100万元左右,被告便以其家里人不同意卖房为由要求悔约,且只愿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在此期间,原告已将自己原来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急切需要购买涉讼房屋用于居住。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故原告起诉。合同约定卖方逾期交付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按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要求悔约,原告起诉后,被告仍不全面履行合同,故被告应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房屋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辩称,1.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我方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最新的佛山地区限购政策未出台,被告原计划出售该房屋后另外买房,但2017年3月24日出台的佛山地区限购政策规定从25日凌晨起没有购买社保的外地人员禁止购买房屋,对被告的工作及小孩的上学都极为不便;2.原告在诉状中提及原告将自己的房屋出售他人,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出示的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提供了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以下简称涉讼房产)于2012年6月4日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吴辉,权利证号:××。2017年2月17日,原告(买方)、被告(卖方)、佛山市××代理有限公司(经纪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被告将涉讼房产作价3835000元出售给原告;涂销抵押按揭付款:买方于签订合同时支付50000元作为定金,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1070000元作为大定,卖方应在收到该笔款项后须即时向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买卖双方须在卖方完成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及归档手续后5天内到相关银行办理按揭手续,部分楼款35000元应在递件并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缴证件收据当天支付;楼价余款2680000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交易税费由买方支付;卖方交付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卖方并须退回买方已付的所有费用;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买方有权不再购买该物业,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等等。同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2017年3月21日,原告支付首期楼款1070000元予被告,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原告与何继勇于2010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10日,被告与何××通过微信沟通。被告:“何总,房子我老婆小孩不同意过户,你这边看怎么补偿一些违约金给你”、“真的,卖了一家都没地方去”,何××:“我也是买了你这个房子才卖房子的”。查询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的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显示涉讼房产无抵押,除本案查封外无其他权利限制情况。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金沙湾支行的帐户于2017年6月2日的余额为2910020元。2017年4月1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涉讼合同是原、被告及经纪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以家人不同意过户为由要求补偿原告违约金,为被告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0元、首期楼款1070000元,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涉讼房产无抵押,除本案查封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且原告已举证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予被告,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住房限购政策仅是对部分区域执行,被告辩称因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没有社保故受限购政策影响而无法另行购买房屋,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自2017年4月11日起向其支付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照。原告主张以成交价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履行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确定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故被告应以成交价383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予原告。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超出上述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辉继续履行与原告谭淑萍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房(权利证号:××)房地产权证过户到原告谭淑萍名下手续;二、被告吴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383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谭淑萍;三、驳回原告谭淑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8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