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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亢某堂、吴龙旺、王贵龙、吴林旺、王来娥、谢林丽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明业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某堂,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明业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晋092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亢某堂,男性,1968年5月31日出生,住神池县龙泉镇利民路;吴龙旺,男性,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宁武县西马坊乡南正沟;王贵龙,男性,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宁武县西马坊乡后吴家沟村;吴林旺,男性,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宁武县西马坊乡南正沟村;王来娥,女性,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宁武县西马坊乡小峪村;谢林丽,女性,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宁武县西马坊乡小峪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明业煤矿有限公司,住宁武县西马坊乡小峪村本院在执行亢某堂、吴龙旺、王贵龙、吴林旺、王来娥、谢林丽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明业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曾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明业煤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手段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明 来源: